一、范围及对象: 1、凡在萧山区域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按照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的用 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及以个人名义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应在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企业在职人员门诊医疗保险。 2、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萧山区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和在职人员,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自动参加在职人员门诊医疗保险,并从参保当日起享受在职人员门诊医疗保险待遇;在本办法实施之后参保的用人单位和在职人员,在办理住院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同时,自动纳入在职人员门诊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并在参保缴费满六个月后开始享受在职人员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二、门诊医疗管理 1、个人帐户管理: a:个人帐户的建立:区社会保险办经机构为参保缴费的在职职工建立个人帐户,个人帐户按月建立,并在每年年初或参保缴费的当月初一次性划入,年中不作调整。 以上以个人名义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暂不建立个人帐户。 b:个人帐户的使用: 个人帐户当年资金用于支付参保职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门诊医疗费。 个人帐户历年结余资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按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普通门诊,规定病种门诊和住院医疗费中的自负部分。 2、自负段管理: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当年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进入自负段过渡,以个人名义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直接进入自负段。 自负段标准为1000元。年中参保人员性质发生变动时,其自负段标准根据变动前的实际月份计算确定。 3、超额补助段管理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经自负段过渡后,超额部分实行超额补助,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分别为:在三级及相应的医疗机构就诊的,统筹基金承担76%;在二级相应医疗机构就诊的,统筹基金承担80%;在一级或相当于一级医疗机构就诊的,统筹基金承担84%;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统筹基金承担86%。 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购药费用,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按二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