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老年居民门诊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概要
一、范围及对象 市区非农户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市区职工医保,也未参加异地社会保险的老年居年,其中,2007年1月1日后户籍关系迁入市区的,应当具有市区非农户籍累计满5年。 二、参保管理: 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当在纳入参保范围后的三个月内,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城居医保参保手续,办妥参保手续后方可享受缴费所属结算年度的城居医保待遇,其中新符合参保条件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该结算年度剩余月份的医保待遇。 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续)保缴费手续的,视为中断参保,中断参保者,只能参加下一结算年度的城民医保,并从下一结算年度首月起的六个月后享受剩余月份的城居医保待遇。 三、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自享受城居医保待遇的当月起的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经自负段过渡后,超额部分由统筹基金按比例补助。具体待遇标准为: 1、门诊自负段标准:在一个结算年度内,门诊医疗费自负段标准为300元 2、超额补助段待遇:参保人员在同一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经自负段过渡后,超额部分实行超额补助,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统筹基金承担比例为: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发生的,筹基金承担40%;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基金承担50%;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它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基金承担60%。 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购药费用,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按照二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