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浙劳社区[2007]97号),从2008年1月1日起,对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作适当调整: 一、降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务员医疗补助个人自付比例。 属于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当年资金不足支付部分,在职人员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86%,个人自付14%,退休退职人员由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92%,个人自付8%。 在其他一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支付部分,在职职工由公务员医疗补助84%,个人自付16%。退休退职人员由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88%,个人自付12%。 二、降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他一级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村标准调整为3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调整为600元,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调整为800元。 一个结算年度计算1次起付标准,2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高等医疗机构计算;一个结算年度内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按1次住院计算,不设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5万元。